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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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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3/29 9: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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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拌砼生产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预拌混凝土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了广泛推广应用,既提高了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又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但是,由于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市场行为不规范等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预拌混凝土质量,给建设工程带来了质量隐患。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预拌预拌混凝土资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对未取得资质擅自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管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综合检查活动,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二)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质量和诚信问题的企业,建议相关部门依法降低或撤销资质。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为有效进行质量控制和生产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生产、调度、技术、质量、试验检测等专门机构,配备合格人员和试验检验设备,制定实施细则及保证产品质量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预拌混凝土交货时,生产企业必须向需方提供每一批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单及每一运输车的发货单。配合比单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使用部位、等级强度、配合比、外加剂名称及用量、水泥品种及用量、掺合料品种及用量,以及其他需方要求提供的内容;发货单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发货时间、交货时间、等级强度等。 (三)生产企业应按工程名称和混凝土品种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强度报告,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性能检测报告。 (四)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原材料拌制;住宅工程楼板混凝土宜采用天然砂拌制。 (五)预拌混凝土需方可以向生产企业提出要求、选择或调整原材料配制混凝土,并可按配方调整价格。 (六)预拌混凝土应满足强度、耐久性要求,其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粉煤灰》(GB1596)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等规范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中单位体积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用量。 (七)掺入外加剂或掺合料时,搅拌时间由搅拌机类型决定,可适当延长20~30秒,以确保搅拌均匀。外加剂的配制和投放工作,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 (八)混凝土搅拌完毕后,生产企业应在搅拌地点按要求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其中高强度混凝土试件应抽取一定比例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应接受需方监理来生产企业现场监视。 (九)生产企业对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做好回访,并分析原因。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 (一)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应具备下列条件: 1.预拌混凝土施工前,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安全交底,生产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就混凝土的基本性能、使用注意事项进行书面交底; 2.现场道路畅通,泵车支设处地基坚实平整,满足强度稳定性要求,有照明和水源条件; 3.使用泵送混凝土应制定泵送施工方案,包括泵送支设位置、布管路线、浇筑施工及相应的人员配备等,混凝土泵转移运输时的安全要求应符合产品说明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4.泵送混凝土模板的设计,必须根据泵送混凝土对模板侧压力大的特点,确保模板和支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二)预拌混凝土现场交接: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应建立对混凝土质量和数量的交接验收手续。交接验收工作应在交货地点进行,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均应派专人负责,根据配合比单、发货单交接验收并签章。 (三)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混凝土,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当混凝土坍落度不适宜泵送或浇筑时,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经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并指派专人进行旁站,方可采取技术处理措施,同时做好处理记录。供需双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加水。 (四)预拌混凝土浇筑: 1.浇筑混凝土前,应检查和控制模板、钢筋、保护层和预埋件等尺寸、规格、数量和位置,其偏差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此外,还应检查模板支撑的稳定性以及接缝的密合情况。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浇筑。 2.混凝土的浇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输送管输送混凝土时,应由远而近浇筑; (2)当不允许留施工缝时,区域之间、上下层之间的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 (3)当下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层混凝土时,应先按留施工缝的规定处理; (4)柱、墙等结构竖向浇筑高度超过3米时,应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浇筑混凝土。 (五)预拌混凝土养护: 1.自然养护混凝土时,应每天记录大气气温的最高和最低温度以及天气的变化情况,并记录养护方式。对采用薄膜或养护剂养护的混凝土,应经常检查薄膜或养护剂的完整情况和混凝土的保湿效果。 2.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应养护到具有抗冻能力的临界强度后,方可撤除养护措施。混凝土的临界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应为设计要求强度等级标准值的30%; (2)在任何情况下,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不得低于5Mpa。 3.大体积混凝土及掺膨胀剂的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覆盖,并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掺用矿物掺合料混凝土振捣完毕后,应加强养护,混凝土表面宜加遮盖,并保持湿润,暴露面的潮湿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干燥或炎热气候条件下的潮湿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冬季施工应加强混凝土表面的保护,做好相关措施。 4.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强度未达到1.2Mpa时,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工作意见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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