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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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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3/29 1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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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施工现场,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局部修订内容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验收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按标准、规范要求,对进场钢筋先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外观、尺寸的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拒绝下一步的验收,并应立即对此批钢材作清场处理。对外观、尺寸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钢材再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二、钢筋见证取样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Ⅰ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2-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Ⅱ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的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试件经重量偏差检验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该批试件所代表的该批次的钢筋原材料判定为不合格,应作退场处理。试件经重量偏差检验符合要求的,则再取其中的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则该批试件所代表的该批次的钢筋原材料为合格。如力学性能检验不合格拉应及时在同批次进场钢筋中双倍取样进行力学性能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则该批次钢筋原材料为不合格,应作退场处理。 三、盘条钢筋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加工调查,并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的规定进行操作,调直后钢筋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外观、尺寸、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中表5.3.2A规定。其取样及结果处理同前款规定。 四、各检测机构对送检钢筋必须同时进行公称直径的检测,并对送检的钢筋原材料在试验报告的样品状态内注明是否调直。 五、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把好建设工程现场钢筋原材料的进场验收关,严格见证取样,坚决杜绝不合格的钢筋在工程中使用。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加大对工程现场的钢筋原材料的监督抽查,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钢筋用于工程上,将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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