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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 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4/1 9:42:08


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为了全面实施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做好预拌砂浆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011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市区环城路以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1年11月1日起,市区(包括梧桐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振东新区)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本市所辖各街道、镇中心范围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2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除上述工程外,在施工    许可证上被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也必须禁止现场搅拌。以上所指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二、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整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
    三、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必须持有浙江省预拌砂浆试验室合格证书和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备案证,供需双方方可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明确采供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形式、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产品进场检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凡没有浙江省预拌砂浆试验室合格证书和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备案证,产品一律不准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无试验室合格证书、产品备案证的产品,一旦发现,从严处罚。
    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使用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自觉规范审查行为,对于在砂浆“禁现”区域范围内,未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发放审查合格证明。
    五、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范围。招标文件备案时,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对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使用预拌砂浆,并按规定做好预拌砂浆的进场复验和试块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并最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限期整改。工程项目应用预拌砂浆将列入文明施工单位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依据。
    七、从严把好项目验收关。凡列入应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先审核预拌砂浆的使用实绩,并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依据,凡不用、少用或弄虚作假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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