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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嘉兴市质监局关于联合开展全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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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5/18 10: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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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质监分局,港区规划建设局、质监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维保、监控各环节管理到位,防范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1、设备租赁或产权单位:①租赁合同是否签订;②设备技术档案是否建立,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安拆单位:①安拆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资格是否齐全;②安拆合同和安全协议是否签订;③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编审手续是否齐全;④安拆前是否办理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手续;⑤安拆前是否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⑥安拆及加节前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⑦起重机械安装后是否进行自检。 3、使用(总承包)单位:①起重设备的证明文件是否审核;②购买、添置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应由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③安拆单位的安拆资质、人员资格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审核;④使用前是否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办理使用登记;⑤是否编制防止多塔碰撞 的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⑥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记录是否齐全;⑦卸料平台的搭设和使用情况。 4、监理单位:①起重设备的证明文件是否审核;②安拆单位的安拆资质、人员资格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审核;③是否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使用情况;④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二)现场设备使用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各类安全保护装置(限位、保险)是否齐全有效; 2、起重机械机构及传动部位是否符合要求运行使用,设备基础是否按要求设置以及附墙装置是否完好; 3、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要求,防外电、防碰撞等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安装;上下联络信号是否设置;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检查时间: 5月中旬起开始检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四)检查方式: 全市共分2个联合检查组,采取资料查阅与现场抽测的方式进行。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各随机抽查2个在建项目、嘉兴港区和市直管工程各随机抽查1个在建项目。 (五)工作要求: 1、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使用等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 2、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对在监项目组织自查,并认真督促各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组织排查,确保不遗漏任何一台设备,并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工程,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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