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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桐乡市建筑工程桩基勘察设计施工和基桩检测管理的实施意见------- 桐规建(20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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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12/27 9: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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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桩基施工和基桩检测的管理,确保桩基工程满足建筑结构质量需要和安全施工生产要求,进一步规范桩基础设计施工和质量检测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建设行为,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桐乡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意见》(桐规建195号)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桩基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安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工。 (二)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 (三)建筑工程的桩基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登记备案的桩基工程由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并应扩大检测数量范围。 (四)工程桩的验收、检测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符合省市的有关的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 (一)桩基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市外的勘察设计机构,应办理勘察设计进桐备案手续,并建立完善的质量技术管理体系。 (二)工程勘察前需有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任务委托书。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必须符合勘察规范要求以及报告编制深度要求。勘探点布置、勘探深度、控制性孔的数量等需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高程系统、土工试验,土工参数、土层分层等应正确明晰。 (三)住宅工程应按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的要求,工程勘察报告应先报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并通过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 (四)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前,应将勘察任务书及时提供给勘察单位,任务书中除有规范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明确工程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桩基)类型、预估荷载值 、变形控制要求等。 (五)设计桩型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震动、挤土桩还应有防震、消除挤土效应的建议和措施。 (六)施工图文件应明确试成桩要求,以验证勘察成果的正确性及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同时,还应明确基桩质量和承载力的检验要求,对于高层住宅工程应按单位工程进行基桩检验。 (七)设计单位应参与处理桩基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质量问题。 三、桩基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桩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等。 (二)桩基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通过、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方可组织施工。 (三)桩基工程开工前,工地主干道要硬化,大门口要设置警示桩、限速标记、缓冲带、沉淀池及车辆冲洗设备,要有专人指挥车辆进出,禁止车辆带泥上路及抛洒滴漏。对震动、挤土桩应按周边环境条件、规范规定及设计要求,做好防震、消除挤土效应等相关措施。 (四)预制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等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桩基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特别是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机械的选用应符合要求,桩的垂直度、桩径、桩长、钢筋笼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配比和质量,留置的混凝土试块和强度、材料计量、桩的位置偏差等有关技术和质量指标应符合要求,并有按规范检验的记录。 (五)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对基桩质量的检查、验收应按照规范要求切实到位,记录完整,有关技术资料和管理档案应及时和真实的记录、收集、整理到位。分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总承包单位移交资料。 (六)工程桩必须进行承载力检测,试桩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桩的检测结果,也不得作为工程桩的验收依据。 (七)对桩基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在安全施工生产方面,施工单位应特别做好以下工作:①要加强对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②要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严格实施;③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的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④应制定和落实各类防护措施,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建筑工程的桩基工程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桩基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和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在十五天内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基桩检测机构的职责 (一)在我市从事基桩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所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检测范围承接业务。 (二)市外的基桩检测机构,必须取得进桐检测备案和许可后方可承接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基桩检测机构从事的检测业务,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验收的依据,并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其备案后重新检测。 (三)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所有检测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内兼职。基桩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使用参数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建筑工程的基桩检测开始前,应通过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基基础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并将通过的检测方案及时书面报送一份至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将检测方案报送至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开始有关检测工作。 (五)基桩静载应采用堆载法载荷试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无线数据传输仪,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基基础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基桩静载试验数据现场实时传输。未实行数据实时传输的检测机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六)工程桩检测过程中,所检测的工程桩终止加荷时的荷载值、沉降值应有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核对签字。并拍摄每支工程桩终止加荷时工程桩近照和工程全景照各一张存入工程检测资料。 (七)基桩检测单位要认真按照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基桩静载远程传输管理监控工作。基桩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桩应在24小时内报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在第一时间将不合格桩的检测报告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基桩检测应严格按照有关基桩检测规范及省厅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检测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暂停其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基桩检测业务:①未按要求实现基桩静载试验数据现场实时传输的;②静载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加荷时间不够及堆载荷载不够的;③现场检测设备未及时标定及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④静载加荷采用静压桩机或类似机械设备的;⑤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令禁止的。 五、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监理单位对桩基工程的施工和检测监理工作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不得签字放行,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三)监理单位应对桩基工程的基桩检测方案进行审查。凡桩基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把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建设单位,并及时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报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及时按规定组织桩基子分部的验收。 参与桩基工程建设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基桩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我局将切实加大对桩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的监管,市工程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对有违反本实施意见行为的参建单位予以查处、通报,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布,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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