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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桐人社〔2016〕134号


发布者: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1/3 18:27:58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船舶等相关行业企业及其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建筑施工企业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的行业工伤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0.8‰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关于参保缴费流程。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户名可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及缴费核定手续,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以用人单位方式在注册地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工伤认定由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其工伤认定由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简化认定程序,对于发生在工地内的事故,应同时提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职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中需按本人工资为标准计发待遇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五、关于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对项目施工期内所有建筑业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过程中人员有增减变动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动申报手续;工程项目延期的,应在施工合同到期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工伤保险关系相应顺延。
    六、关于在建施工项目的处理。对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 乡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桐 乡 市 总 工 会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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