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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桐乡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桐建协〔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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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1/3 18: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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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企业、相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桐人社〔2016〕13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建筑施工人员遭受工伤事故后获得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维护建筑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在依法开展工伤保险后,由于建筑业存在人员临时性聚集、灵活用工、工程阶段性等特点,工伤保险政策性强,无法覆盖到建筑施工工地全部从事施工人员、临时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及其他第三者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管理需要,施工企业应以施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继续运用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原有的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简便、保障对象范围广、适应人员频繁流动的特点,既使意外伤害保险成为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又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支撑,实现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 二、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经办主体 根据我市建筑业保险的发展经验,经调查摸底,认真梳理保险市场情况,协会将选择综合承保能力强、服务水准高、诚信经营、业务规范、服务良好的保险公司为我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经办主体。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各项服务工作。同时,根据市社保局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工伤保险实名制管理的协议要求,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办理工伤保险动态实名申报手续服务及工伤调查服务。 三、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保险金及承保对象 根据我市历年来的建筑工地事故情况和目前赔付情况,经与社保局、有关保险公司协商,调整保险费率和承保对象,提高保障水平。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基准费率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0.3‰,死亡残疾保险金为20万元、意外医疗费1万元,作为工伤保险覆盖盲区的补充,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对象约定为在建筑施工工地从事施工作业未及时申报工伤保险的施工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如企业需要更高保障可与保险公司协商。 外地来桐建筑企业建筑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遵照办理。 桐乡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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