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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者: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1/23 10:31:26


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划定区域内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一)实行禁放区域:
    1.桐乡市主城区:二环南路以北、二环东路以西、二环北路以南、二环西路以东所围区域;
    2.崇福镇区:320国道沿线以北、经三路以西、店街塘港与中山路相接区以南、崇新线以东所围区域;
    3.濮院镇区:永越大道以北、月河桥港以西、紫荆路以南、永兴港以东所围区域;
    4.乌镇镇区:虹桥村、浮澜桥村、分水墩村、银杏社区、南宫社区、东苑社区所辖区域。
  (二)非禁放区禁放部位: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
    3.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重污染天气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桐乡市全市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遇举办市级重大庆祝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的,经市公安局严格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指定相关可燃放区域及限定燃放时段。   
    二、禁放时间
    从2016年9月1日起全年禁放。
    三、违反禁放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非法燃放、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    88038599(安监)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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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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